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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三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宝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626号原告:孙宝江,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917987Y1-1。主要负责人:李凤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增强,男,该分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敏,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宝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孙宝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宝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宝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孙宝江负担。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人民陪审员  徐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