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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肖桃生与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桃生,陈群,肖桃生,陈群,肖桃生,陈群,肖桃生,陈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894号原告肖桃生,女,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退休职工,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陈群,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职业不详,住湖北省福建省厦门市。原告肖桃生因与被告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肖桃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桃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雷锦锋审 判 员 戴 英审 判 员 屈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鲍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