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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伟杰与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丰鑫工艺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杰,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丰鑫工艺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隆鑫发制品有限公司,胡建华,胡巧枝,张建业,娄红敏,胡登岳,沈自欣,王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578号之一原告:何伟杰,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褚河乡小刘村,组织机构代码为772187143。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禹州市丰鑫工艺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和谐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为675372048。法定代表人:胡巧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禹州市隆鑫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轩辕大道东侧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为712621884。法定代表人王雪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建华,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胡巧枝,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张建业,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娄红敏,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胡登岳,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沈自欣,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雪萍,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0,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何伟杰诉被告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丰鑫工艺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隆鑫发制品有限公司、胡建华、胡巧枝、张建业、娄红敏、胡登岳、沈自欣、王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何伟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丰鑫工艺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隆鑫发制品有限公司、胡建华、胡巧枝、张建业、娄红敏、胡登岳、沈自欣、王雪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伟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杰撤回对被告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丰鑫工艺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隆鑫发制品有限公司、胡建华、胡巧枝、张建业、娄红敏、胡登岳、沈自欣、王雪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保全费4370元,由原告何伟杰负担。审 判 长  李百山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人民陪审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