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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韦凤珍与广西三维铁路轨道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凤珍,广西三维铁路轨道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949号原告韦凤珍,女,1971年8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委托代理人磨良建,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三维铁路轨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宾阳县黎塘工业集中区东部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善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凤珍与被告广西三维铁路轨道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韦凤珍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韦凤珍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凤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韦凤珍负担。审判员 韦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仁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