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邵海文、青岛森科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海文,青岛森科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邵海文,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森科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山河路702号58号楼2单元502室,组织机构代码:09509541-9。法定代表人李世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邵海文与被执行人青岛森科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458号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4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