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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浙江阳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浙江阳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化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阳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梅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梅静稳。上诉人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阳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