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克文与黄思华、伍文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文,黄思华,伍文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1民初212号原告:黄克文,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苗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卫华,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思华,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明溪县,现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伍文兰,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明溪县盖洋镇葫芦形村大厝42号,现住福建省明溪县盖洋镇柳里街北大路*号。原告黄克文与被告黄思华、伍文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卫华、被告黄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文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克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腾出本案所涉房屋,并返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黄克文向明溪县盖洋土地所购得位于明溪县盖洋镇北大路的房屋一幢。房屋先前交给亲属居住,后交给黄思华、伍文兰居住至今。黄克文于2015年7月与伍文兰之妹离婚,现不愿黄思华、伍文兰继续居住。要求黄思华、伍文兰腾房并返还。黄思华辩称,黄克文已将该房屋卖给了黄思华、伍文兰。如果黄克文要收回房屋,就应返还购房款并补偿房屋修缮费用。伍文兰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克文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房屋转让协议。证明系争房屋由其于1994年11月29日向明溪县盖洋镇土地管理所购买所得;2.明溪县盖洋镇人民政府关于盖洋土地管理所土地来源说明。证明盖洋土地管理所的土地来自盖洋镇政府划拨;3.土地登记审批表。证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申请人为黄克文;4.土地宗地图。证明房屋土地面积及四至;5.明土国用(97)字第01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该房屋土地使用者为黄克文。黄思华对黄克文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伍文兰未提出质证意见。黄思华逾期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中国邮政国际汇款发汇单(国汇0001)。证明黄思华于2009年9月4日汇给黄克文8800美元。2、汇款人办理台湾地区汇款需知。证明该材料系黄克文交给黄思华用以办理汇款之用;3、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黄克文已将其所有的土地证交予黄思华,黄克文将房屋卖给了黄思华。伍文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黄克文质证认为,汇款单未在庭前提交法庭,无法核对该笔款项;对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后认为,黄克文提交的证据材料,黄思华无异议;黄思华提交的土地使用证,黄克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黄思华提交的汇款单及汇款需知仅证明黄思华曾汇款给黄克文8800美元,不能证明黄思华与黄克文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黄思华提交的汇款单及汇款需知,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间,明溪县盖洋镇土地管理所将原盖洋土地所办公商用四层楼房(现为明溪县盖洋镇柳里街北大路八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黄克文。黄克文取得该房屋后,将房屋交给亲属居住。2009年下半年,黄思华、伍文兰对房屋修缮后搬入居住至今。另查明:黄思华、伍文兰系夫妻关系。本案系争房屋坐落于明溪县盖洋镇柳里街北大路八号。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黄克文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黄克文系明溪县盖洋镇柳里街北大路八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现黄克文要求黄思华、伍文兰腾房并返还,应予准许。黄思华辩称系争房屋属其所有,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黄克文系明溪县盖洋镇柳里街北大路八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黄克文依法享有对系争房屋处分的权利。黄思华、伍文兰非上述房屋的产权人,在未取得黄克文同意的情况下,已无权继续居住使用上述房屋,黄克文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给予黄思华、伍文兰一定的时间,另行解决居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思华、伍文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迁出明溪县盖洋镇柳里街北大路八号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黄克文。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思华、伍文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毅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汀秀附:本案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