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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小勇、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小勇,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春小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勇,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勇、张静(实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腾飞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曾瑞,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蕾,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春小跃,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上诉人郭小勇因与被上诉人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春小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小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15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