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孔繁龙、南相哲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姜海洁,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孔繁龙,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南相哲,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朝鲜族,沈阳铁路局长春车辆段,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孔繁龙、南相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3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律师费2,000.00元、诉讼费17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南相哲工资30,100.00元,其中支付本案执行款18,263.00元、执行费174.00元;余款11,663.00元支付(2016)吉2402执553号执行案件申请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