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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演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朱某某,演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3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生。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11日生。被执行人演某某,女,汉族,1985年4月11日生。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35岁。申请执行人文月民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演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朱某某、演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10000元,本金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审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演某某、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朱某某无法找到),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10000元,本金5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私下向申请人支付本金5000元,申请人文月民与被执行人演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文某某同意终结本案执行。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625执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李晓娟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