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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王孝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8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徐建国,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王孝银,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王孝银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2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王孝银作出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2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王孝银接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47.22平方米土地,对非法占用的247.2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王孝银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2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曾催告被执行人王孝银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王孝银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2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孝银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2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