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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学梅与被执行人蒋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梅,蒋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467号申请执行人高学梅,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蒋玉萍,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高学梅与被执行人蒋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蒋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高学梅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玉萍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4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蒋玉萍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信息;于2017年2月27日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于2017年2月21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蒋玉萍在南京市化学工业园长芦街道的所有拆迁款;2017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蒋玉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组织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进行谈话,对扣划的拆迁款按各自案件的标的所占比例进行分配,申请人高学梅收到款物102275元,并告知申请人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除拆迁款外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被执行人下落,如有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16执4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