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龙明庆诉被告古丈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明庆,古丈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3126行初56号原告:龙明庆,男,土家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耀坤,湖南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古丈县公安局,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明庆诉被告古丈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现原告龙明庆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明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明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明庆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启图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戴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