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煌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煌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煌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复芬。上诉人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煌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月23日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付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