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杜广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31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广辉,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6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2016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2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广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广辉及辩护人鞠芬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杜广辉为发泄情绪,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东区x号楼下,使用钥匙和壁纸刀,将被害人叶某、钱某、赵某、于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宝马汽车、×××××本田歌诗图汽车、×××××长安铃木汽车、×××××本田思域汽车划伤。经价格鉴定:×××××宝马汽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900元,×××××本田歌诗图汽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500元,×××××长安铃木汽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496元,×××××本田思域汽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杜广辉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广辉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杜广辉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亦无辩解理由。被告人杜广辉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杜广辉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仅就量刑部分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杜广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2.被告人杜广辉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广辉确有悔改之意,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杜广辉为发泄情绪,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东区x号楼下,使用钥匙和壁纸刀,将被害人叶某、钱某、赵某、于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宝马汽车、×××××本田歌诗图汽车、×××××长安铃木汽车、×××××本田思域汽车划伤。经价格鉴定:×××××宝马汽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900元,×××××本田歌诗图汽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500元,×××××长安铃木汽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496元,×××××本田思域汽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杜广辉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杜广辉的家属分别赔偿了×××××宝马汽车、×××××本田歌诗图汽车、×××××长安铃木汽车、×××××本田思域汽车的维修费22800元、12000元、7000元、4000元,取得了相关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叶某、钱某、赵某、于某陈述,证人石某证言,被告人杜广辉供述,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录像光盘、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广辉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广辉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广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较为合理,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广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杜广辉实行社区矫正;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庆春代理审判员 信 彧人民陪审员 王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