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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民终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四号15-18楼。法定代表人:杜剑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建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四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锐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2072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机电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涉案工程是否属于招投标工程没有查明认定,这一事实是查明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前提。1、万力公司明知工程招标存在问题,还向机电公司提交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收取履约保证金13万元。明显存在欺骗行为。一审判决以万力公司不予确认而不作认定,但又判决万力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属于认定事实前后矛盾。2、万力公司在涉案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过期失效的情况下还招投标,明显违法。3、万力公司在机电公司中标后擅自修改合同第十七条第3款,增加机电公司办理消防报建的服务内容,变更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该条款无效。二、一审判决仅以机电公司“2015年2月11日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已经明确称”在合同洽谈过程中贵司已明确答复于2015年3月份会提供有效的规划许可证“即认定机电公司在洽谈合同中就已知悉万力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公安消防局出具的文件写明不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的原因是万力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消防法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过错在于万力公司,而非机电公司。四、《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万力公司造成的,其隐瞒了重要事实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机电公司为准备履行合同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与相关材料供应商签订了订购合同,两家材料供应商分别收取了上诉人定金5万元和8万元,不予退还,同时可能要赔偿对方一定的违约损失。为准备工程施工,组建了工程项目管理部,应支付工资20万元。被上诉人万力公司二审辩称,一、涉案工程并非招投标工程,合同合法有效。二、从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看,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是机电公司对涉案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的事实是明知的,其承诺按当时现有资料完成工程消防报建手续。三、机电公司要求万力公司赔偿其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是机电公司未能履约而被解除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2、《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七条第3款明确约定:若乙方在取得报建合格相关证明文件前进行的本工程的材料采购或施工的,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被处罚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万力公司多次书面重申告诫,可机电公司仍执意采购和施工准备。机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双方于2015年1月23日签订的《逸湖半岛花园四期及五期x至x号楼块x住宅楼、配电房及其地下车库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万力公司立即退还机电公司履约保证金130000元,并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机电公司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3.万力公司赔偿损失1158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机电公司提供四张2015年9月3日万力公司出具的收据复印件称缴纳投保保证金2万元。机电公司提供万力公司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打印件、投标文件技术标质询复印件、投标文件报价质询复印件并称在招标过程中对相关事项予以协商。2015年1月21日万力公司向机电公司出具工程中标通知书,确认机电公司是逸湖半岛花园四期及五期x至x号楼块x住宅楼、配电房及其地下车库消防安装工程中标单位,并要求机电公司另行缴纳11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另2万元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万力公司对此均不予确认,称涉案消防工程不是招投标工程,仅是使用招标的字样但并非招标的流程。2015年1月23日万力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甲方)与作为施工单位的机电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乙方负责逸湖半岛花园四期及五期x至x号楼块x住宅楼、配电房及其地下车库消防安装工程;工程施工工期为686天,其中消防报建工期为20日,工程施工工期自乙方提交开工报告经甲方审批确认的开工日期起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总价为780万元;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甲方提供经审图公司审查合格的本工程图纸之日起,乙方须在20个工作日内按甲方提供的本工程图纸完成本工程消防报建工作(报建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如因政府部门对甲方提供的本工程图纸提出修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取得或延期取得报建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则视作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重新进行本工程的招标,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因解除合同引起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建产生的任何费用等)及不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若乙方在取得报建合格相关证明文件之前进行本工程的材料采购或施工的,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被处罚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合同履约保证金为13万元,如乙方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大宗材料款、设备款甲方将用此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该拖欠款项,工程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且甲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原件后,乙方凭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复印件、本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履约保证金收据在甲方合约管理处办理退回手续;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资料后10日内退回该履约保证金,乙方交纳的此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支付利息;如乙方未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要求或未完成中山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范规定备案的,则视为乙方未能履约,甲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及义务。2015年1月28日万力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机电公司履约保证金13万元。2015年2月11日机电公司向万力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与贵司已签订《逸湖半岛花园四期及五期x至x号楼块x住宅楼、配电房及其地下车库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我司派员会同贵司工作人员在2015年2月5日到中山市公安××支队东××大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经中山市公安消防指定东凤大队审核,出具了不受理凭证(原因详见后附件),其中不受理原因中第1-6项可以由贵司后行处理,但第7项规划许可证已过了使用有效期及没有标明详细的楼层数量原因等问题,根据我司与贵司在合同洽谈过程中,贵司已明确答复于2015年3月份会提供有效的规划许可证给我司,为不耽误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请贵司尽快提供附件上所需资料。”2015年2月13日万力公司针对机电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出具知会函,并称在合同洽谈过程中,万力公司已明确说明无论何种原因,机电公司均需按万力公司提供的经审图公司审查合格的本工程图纸完成消防报建工作,若因任何原因导致未能取得或延期取得报建合格的相关证明的文件,则机电公司自动放弃本合同,万力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重新进行本工程的招标。2015年3月5日机电公司向万力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要求万力公司提供报建申报表、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法人证明等相关资料。2015年8月4日机电公司向万力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因贵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合同范围内建筑的有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我方无法办理消防报建手续。现贵方施工在即,经双方友好协商,贵公司可暂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需提供相关合法的用地手续及消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后,我方即办理报建手续。消防主管部门受理后,承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建工作。但贵方应确保在新的规划许可证批出后,由我方补报给消防主管部门。”2015年8月5日万力公司向机电公司发出知会函,称机电公司应在提供经审图合格的本工程图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报建,否则万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现通知机电公司自签收本知会函起计20个工作日内,机电公司须完成本工程消防报建工作,报建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且自机电公司签收本知会函之日起,双方即办理开工手续,具体开工时间、开工内容以万力公司书面通知为准,若机电公司未经万力公司书面通知而进行本工程的材料准备、采购及工程施工,万力公司不向机电公司支付任何费用,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均由机电公司承担。2015年8月6日机电公司向万力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称2015年8月5日万力公司出具的知会函条款机电公司无法接受,机电公司愿意按照2015年8月4日承诺函内容完成消防报建及施工。2015年8月12日中山市公安消防局要求万力公司补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等材料,2015年8月27日该局向万力公司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称逸湖半岛花园四期及五期x至x号楼块x住宅楼、配电房及其地下车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符合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故不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2015年9月4日万力公司向机电公司发出知会函称将解除合同,同时不需向机电公司支付任何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任何费用。2015年9月10日机电公司出具业务联系函,称万力公司无法出具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无法办理消防报建的原因,故责任在于万力公司,万力公司故意隐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七第三款的约定无效;同时机电公司要求万力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报建资料,以便机电公司办理消防报建手续即进场施工。2015年12月21日万力公司向机电公司发出律师函并称合同于2015年9月4日已通知机电公司解除,并不同意赔偿机电公司任何费用。机电公司提供2015年1月28日起与广州市泰濠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报警设备购销合同及2015年2月3日向该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的收据、2015年1月31日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强乐五金店签订的消防材料购销合同及向该公司支付8万元定金的收款收据、2015年2月4日与广州勤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管理人员工资表等,证实其存在实际损失共1158000元,而万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过期的事实,故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万力公司对机电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万力公司则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机电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的事实,且万力公司已要求解除合同,而按合同约定机电公司应在取得报建合格证明之后进行材料采购和施工,因此不需要对机电公司进行赔偿。另查明:涉案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于2008年1月27日已到期。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对此机电公司主张万力公司隐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的重要事实故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而万力公司则主张机电公司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的事实早已知情,故万力公司方并未隐瞒事实,同时机电公司方逾期办理消防工程报建,致万力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故要求解除合同。2015年2月11日机电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已经明确称“在合同洽谈过程中贵司已明确答复于2015年3月份会提供有效的规划许可证给我司”,足见机电公司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已知悉万力公司建设工程许可证过期的事实,故机电公司主张万力公司对此事实存在隐瞒并构成欺诈,显然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机电公司据此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万力公司通知机电公司解除合同的效力,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现机电公司逾期办理消防报建致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故万力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机电公司要求万力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3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万力公司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情形,而本案中系因机电公司无法办理消防报建致使万力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故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没收履约保证金情形,现万力公司已向机电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因此机电公司要求万力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3万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机电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合同解除系因机电公司未成功办理消防报建所致,故要求万力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机电公司要求万力公司赔偿损失1158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机电公司须在取得消防报建证明后方可采购材料及施工,而本案中机电公司并未为涉案消防工程取得报建证明,其采购材料所致损失及工人工资等要求万力公司予以赔偿,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万力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机电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3万元;二、驳回机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9元,由机电公司负担15000元,万力公司负担1459元(该款机电公司已缴纳,万力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机电公司支付,一审法院不另收退)。机电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万力公司已于2017年4月10日电汇退还机电公司履约保证金13万元。本院认为,其一、从上诉人机电公司与被上诉人万力公司各自向一审提交的证据看,足见双方在缔约前均明知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过期失效的情况。机电公司曾承诺暂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需提供相关合法的用地手续及消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过于自信能够办理通过消防申报审核。而万力公司对此高估机电公司的履约能力,因此,双方在明知涉案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过期失效的情况下仍在合同中约定由机电公司负责向消防行政主管机关申报消防审核手续。机电公司主张“万力公司在涉案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过期失效的情况下还招投标,存在欺诈与明显违法,以及万力公司在机电公司中标后擅自修改合同第十七条第3款,增加上诉人办理消防报建的服务内容,变更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该条款无效。”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并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可能影响消防审核手续的通过,致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但并不必然导致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双方在合同磋商过程中,一方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所以,机电公司主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以及万力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与法理不符。其三、涉案消防工程设计未通过审核,致消防工程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能通过消防工程审核即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故万力公司向机电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审判决支持解除合同,退还机电公司履约保证金,与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规定相符。关于机电公司主张的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因合同解除系因机电公司未依约定办成消防工程审核所致,故其要求万力公司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其四、如前所述,机电公司过于自信可以为万力公司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并且积极为履行合同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可是,这些都是机电公司单方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虽然机电公司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机电公司与相关材料供应商签订了订购合同,两家材料供应商分别收取了机电公司定金5万元和8万元,以及为准备工程施工而组建了工程项目管理部等等,但无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是因万力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所以,机电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也不能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机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9元(上诉人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 涓代理审判员  赖晓筠代理审判员  卢俊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海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