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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瑞军申请执行于海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瑞军,于海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705号申请执行人杜瑞军。被执行人于海吉。杜瑞军申请执行于海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林民合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