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瑞军申请执行于海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瑞军,于海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705号申请执行人杜瑞军。被执行人于海吉。杜瑞军申请执行于海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林民合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