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王某某,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王伟,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工商银行背后。身份证号码:61272519780505007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6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