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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丁亚娟、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英,丁亚娟,王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被执行人丁亚娟、王东升,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王秀英与被执行人丁亚娟、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