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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行终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办事处293名村民、盘水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办事处293名村民,盘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行终11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办事处293名村民。诉讼代表人赵盎,男,194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诉讼代表人陈尚吕,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诉讼代表人张清林,男,1954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诉讼代表人谢才琴,女,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诉讼代表人赵宁,男,195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代理人谢金良,系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510210600。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法定代表人周荣,市长。上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办事处293名村民(以下简称“293名村民”)因与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办事处317农户村民(以下简称“317户村民”)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钟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凤凰新区征用土地安置办法(暂行)》(钟府办通(2000)10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征地安置补偿。2016年3月29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行复不字〔2016〕2号),以317户村民申请的事宜已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且就该事项已经过信访复核处理为由,对317户村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2016年4月10日,293名村民提起行政诉讼,诉请:1.确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行复不字〔2016〕2号)违法,依法受理293名村民的行政复议申请;2.本案诉讼费由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行复不字〔2016〕2号)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293名村民的复议请求事项为要求责令钟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凤凰新区征用土地安置办法(暂行)》(钟府办通(2000)108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对293名村民进行征地安置补偿。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93名村民就该事项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应从293名村民知道钟山区人民政府未按照《凤凰新区征用土地安置办法(暂行)》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时计算,并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本案审理已查明,从2003年到2015年,293名村民就在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征地补偿问题。庭审中,293名村民代表人陈述,于2013年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得到7%的安置土地问题。从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对钟山区广场社区赵盎等群众信访事项的回复》、《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赵盎等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中载明的内容也能证实在2015年10月之前,293名村民就已向国土部门、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未得到7%安置土地的问题。且庭审中293名村民代表人陈述称在2012年就知道了《凤凰新区征用土地安置办法(暂行)》(钟府办通(2000)108号)文件已被废止的事实。因此,293名村民最迟在2013年就已经知道了钟山区人民政府未按照《凤凰新区征用土地安置办法(暂行)》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其提出复议申请应在知道这一不作为的行为后60日内提出,而293名村民于2016年3月28日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远远超过60日。本案293名村民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293名村民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293名村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293名村民负担。一审宣判后,293名村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293名村民上诉称,一审认定上诉人最迟应于2013年就已知道钟山区人民政府未按照规定进行安置补偿,而上诉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远远超过60日,属事实认定错误。一是被上诉人在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并未以该事实为依据,人民法院以该理由认定上诉人的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没有依据;二是因钟山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安置义务,上诉人一直通过信访渠道在主张权利,直到2016年3月20日接到信访复核通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从而向被上诉人申请复议,并未超过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定期限。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1.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2.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行复不字〔2016〕2号)违法,由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在二审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293名村民的诉请系要求确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行复不字〔2016〕2号)违法,但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作出的对象为317户村民,现提起诉讼的293名村民是否为该行政复议行为的相对人,是否与其具有利害关系,若该293名村民确为复议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那么剩余的村民有无追加,是否明确放弃诉权,一审均未予核实审查。综上,一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邱兴琼审判员 安克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