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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刑更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赵金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更37号罪犯赵金利,男,1989年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2)丰刑初字第27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金利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继续追缴赵金利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2015年9月2日经本院以(2015)定中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犯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500元,但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未积极退赔,不能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金利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