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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财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玉新与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义淮等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新,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义淮,孔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200号申请人王玉新,男,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丰县。被申请人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丰沛路南。法定代表人李义淮,经理。被申请人李义淮,男,1958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孔玲,女,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申请人王玉新因被申请人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义淮向其借款1000000元,逾期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义淮、孔玲转移财产,申请人王玉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义淮、孔玲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义淮、孔玲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