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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叶龙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诉(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龙,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308行初1号 原告叶龙。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旷,该局民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龙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叶龙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龙向本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龙负担。原告叶龙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多收取的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婷 审判员 董  学  军 审判员 简  增  荣 二○一七年 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志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