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明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37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罗明君出生日期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无住址住青岛市市北区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许健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39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罗明君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在青岛市市北区孟庄路X号门前处,醉酒驾驶鲁BXXX**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倒车,与停放此处的鲁UXX**号警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鉴定,罗明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0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明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罗明君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罗明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范家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张昊书记员袁升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