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784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784号原告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崇明路9号香江丽景C03幢139、242室。法定代表人许楚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花,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军,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玉华,女,汉族,1973年11月10日生,,住句容市香江丽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乔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桂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