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951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李晓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李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951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刘小英。被执行人李晓娟,女,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路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仲裁字第0253号,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晓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娟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娟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另案有申请执行到位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李晓娟在(2017)冀02执1107号案件的执行到位执行款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董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兼) 孙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