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刑更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纪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纪伟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392号罪犯刘纪伟,男,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小学三年级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启刑二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纪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刘纪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纪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刘纪伟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纪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蒋亚新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