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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罗小丽、刘天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丽,刘天宇,刘艺琳,雷红云,刘维身小,皮建华,黄兴,吴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罗小丽,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刘天宇,男,200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艺琳,女,199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雷红云,女,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维身小,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皮建华,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黄兴,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丰城市人,住丰城市,系赣西供电局职工。被执行人吴金平,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系赣西供电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小丽、刘天宇、刘艺琳、雷红云、刘维身小与被执行人皮建华、黄兴、吴金平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冻结黄兴在中国银行新余胜利北路支行19×××64账户,现因执行需要,需要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兴在中国银行新余胜利北路支行19×××64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晓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