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姜善花与李荣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善花,李荣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604号原告姜善花,女,农民,现住址汪清县。被告李荣民,男,农民,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善花诉被告李荣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善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善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善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善花负担。审判员 金秀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