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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姜善花与李荣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善花,李荣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604号原告姜善花,女,农民,现住址汪清县。被告李荣民,男,农民,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善花诉被告李荣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善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善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善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善花负担。审判员  金秀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