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保定同祥典当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同祥典当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同祥典当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钻石北路28号第五幢商业4号。法定代表人张拴良,经理。被执行人徐斌,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保定同祥典当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申请执行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定同祥典当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执23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