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2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金猛与张忠香、张忠艳、张忠华、张忠梅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猛,张忠香,张忠艳,张忠华,张忠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228号原告:张金猛(张猛),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忠香,女,65岁,汉族,农民。被告:张忠艳,女,63岁,汉族,农民。被告:张忠华,女,61岁,汉族,农民。被告:张忠梅,女,56岁,汉族,农民。原告张金猛与被告张忠香、张忠艳、张忠华、张忠梅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金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继承已故祖父张广元的遗产:丧葬费5万元、住房基金6.3万元、4块大洋(价值6000元)、1个金戒指(价值4000元)的百分之八十;2、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张忠明于2017年2月24日病故,原告祖父于2017年3月30日病故。原告祖父于2002年到原告家居住生活近15年,一直由原告家赡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赡养义务比例继承祖父张广元遗产的80%。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忠梅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金猛的起诉。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