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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1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XX、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XX,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谢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11165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XX,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谢超,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XX、被告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判令被告XX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判令被告XX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300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并要求被告一支付迟延履行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谢超对被告XX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7日被告XX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实现被告XX的借款需求。后原告与被告XX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谢超提供担保,约定:被告XX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期限180天,月利率4.25%,被告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谢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后原告依约向被告XX支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XX拒不返还借款,被告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谢超拒不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被告XX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合同》1份,约定: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实现被告XX的借款需求。原告与被告XX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1份,原告与被告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1份,原告与被告谢超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1份,协议约定:被告XX向原告借款10万元,出借人支付借款方式为:出借人委托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将借款金额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垫付卡账户中,该账户收到的“额度”时,即为收到出借人支付相应金额的借款;用户名是会员账户,由借款人使用;借款期限180天,利率4.25%,起息日为还款之日起第2日;未按时还款应交纳借款本金的10%作为违约金,每逾期1日需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借款人同意,在收到借款时须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6%;被告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谢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XX、谢超同意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等。原告将款项转账给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并委托该公司发放贷款委托,2016年4月20日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将借款金额10万元支付到被告XX指定的被告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之后扣除履约保证金6%,实际支付被告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94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XX拒不返还借款,被告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谢超拒不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借款及担保协议》3份、《付款凭证》1张、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庭审笔录等为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谢超之间的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请求被告XX返还欠款9.4万元及从2016年4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谢超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可以向被告XX追偿;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应予驳回;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9.4万元并从2016年4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二、被告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谢超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清偿后可以向被告XX追偿。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6元,由被告XX、被告福建鑫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谢超负担2486元,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勇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萍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