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国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龙,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黄梅县。2000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国龙来到蕲春县刘河镇高潮村水库堤坝上,采取用专用掏锁工具掏锁的方法,将被害人张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60元。2、2015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国龙来到武穴蕲龙线吴谷英路段公路边,采取用剪线钳剪断点火开关然后接线的方法,将被害人孔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84元。3、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国龙来到武穴市龙港小区E栋楼梯口处,采取用剪线钳剪断点火开关然后接线的方法,将被害人张某3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淮海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52元。4、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国龙来到武穴市花桥镇项坝村项坝垸田畈路上,将被害人项某停放在此处,车钥匙未取下来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直接开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95元。5、2016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国龙来到江西省瑞昌市裕丰家园小区一栋楼下,采取用专用工具掏锁的方法,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建设玲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84元。6、2016年8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国龙来到黄梅县城关镇滨河阳光小区4栋一楼电梯旁,采取用专用工具掏锁的方法,将被害人洪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济南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76元。7、2016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国龙来到武穴市吴谷英村孔家垸菜地田埂上,采取用剪线钳剪断点火开关然后接线的方法,将被害人孔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75元。8、2016年12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国龙来到武穴市下冯村百米港堤坝上,采取用剪线钳剪断点火开关然后接线的方法,将被害人蔡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正民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综上,自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张国龙在湖北省武穴市、黄梅县、江西省瑞昌市盗窃作案8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4126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退。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国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购物发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明;录像光碟;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国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量刑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