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葛小岳、朱利沙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葛小岳,朱利沙,张会静,赵文保,辉县市鑫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64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昊霖,总经理。被执行人葛小岳,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利沙,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会静,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文保,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辉县市鑫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攀军。本院在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葛小岳、朱利沙、张会静、赵文保、辉县市鑫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葛小岳、朱利沙、张会静、赵文保、辉县市鑫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葛小岳、朱利沙、张会静、赵文保、辉县市鑫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