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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钟桂英、胡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桂英,胡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钟桂英,女,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小林,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钟桂英申请执行胡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易洪昌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08)上南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