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吴强与杜永磊、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杜永磊,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直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339号原告:吴强,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永磊,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宁乐西里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777509J。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6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3005736957。原告吴强诉被告杜永磊、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正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欣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