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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罗玉水与被执行人何桂兴、杨润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水,何桂兴,杨润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2执21号申请人罗玉水,男,1964年4月16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何桂兴,男,1963年4月8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杨润富,女,1963年5月14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玉水与被执行人何桂兴、杨润富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找了被执行人包括银行账户、车辆信息、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做工作后,被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2000.00元后,剩余人民币8000.00元,二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此还款计划经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此支付方案,并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2执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身强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绍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