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堡支行与郑可新、骆巧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堡支行,郑可新,骆巧桂,郑可俊,魏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堡支行。主要负责人:顾金祥,行长。被执行人:郑可新。被执行人:骆巧桂。被执行人:郑可俊。被执行人:魏国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堡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可新、骆巧桂、郑可俊、魏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可俊、魏国清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余款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81执1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李志英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