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建平与吴保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平,吴保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00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崔建平,男。被执行人:吴保学,男。本院在执行崔建平与吴保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保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保学支付欠款6000元、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吴保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保学存款6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韩新民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冉隆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