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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建平与吴保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平,吴保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00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崔建平,男。被执行人:吴保学,男。本院在执行崔建平与吴保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保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保学支付欠款6000元、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吴保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保学存款6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韩新民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冉隆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