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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刑初8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荣,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闽侯县。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0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宋建善、余超,福建熙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荣及其辩护人宋建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4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陈荣驾驶闽A×××××小型轿车沿117县道由闽侯县上街往南屿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进入融侨宜家小区一、二期交叉路口时,车身右前部碰撞路边行人池某及停放的“福州仓山8XXXX”两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池某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荣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陈荣到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投案。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荣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荣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悔罪等情节,建议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陈荣驾驶闽A×××××小型轿车沿117县道由闽侯县上街往南屿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进入融侨宜家小区一、二期交叉路口时,车身右前部刮碰路边行人池某及停放的车牌为福州仓山8XXXX两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池某经在现场的女儿吴某等家属送往医院治疗,因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荣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陈荣到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投案。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荣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荣的代理人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公司及被害人池某的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共赔偿池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被告人陈荣赔偿388547.77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荣不持异议,且有: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2.证人吴某、陈某1、凌某、金某、陈某2、陈某3仁的证言;3.被告人陈荣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离现场,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荣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荣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荣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谅解,视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悔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陈荣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贤森人民陪审员  程文泽人民陪审员  马守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http:?/??/?www.chnlawyer.net?/?traffic”t”http:?/??/?www.chnlawyer.net?/?law?/?subs?/?_blank?)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