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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荣钦与陶秀连、邓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钦,陶秀连,邓志明,武江区香江家居博览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483号之一原告:林荣钦。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春恒,广东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秀连。被告:邓志明。被告:武江区香江家居博览中心。经营场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号自编*幢*楼*号。原告林荣钦与被告陶秀连、邓志明、武江区香江家居博览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林荣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荣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荣钦撤诉。案件受理费15262元,减半收取76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31元,由林荣钦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谭谦悦人民陪审员  肖碧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谷海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