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荣钦与陶秀连、邓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钦,陶秀连,邓志明,武江区香江家居博览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483号之一原告:林荣钦。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春恒,广东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秀连。被告:邓志明。被告:武江区香江家居博览中心。经营场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号自编*幢*楼*号。原告林荣钦与被告陶秀连、邓志明、武江区香江家居博览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林荣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荣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荣钦撤诉。案件受理费15262元,减半收取76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31元,由林荣钦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谭谦悦人民陪审员 肖碧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谷海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