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相楠与被执行人陈晓清、吴燕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相楠,陈晓清,吴燕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刘相楠,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双塔区劳动就业局科员,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陈晓清,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燕治,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刘相楠与被执行人陈晓清、吴燕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辽13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晓清、吴燕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相楠借款本金20万元。同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陈晓清、吴燕治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逐一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5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振瑞执行员 徐 升执行员 刘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