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张彩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军,张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军,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张彩萍,女,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申请执行人李小军与被执行人张彩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4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1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