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贺光华、吕波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贺光华,吕波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责人郑国雨,行长。被执行人贺光华。被执行人吕波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贺光华、吕波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375074元、执行费为5526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光华、吕波澜的银行存款3806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