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季清福、甘瑞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季清福,甘瑞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625号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天润国际花园城21幢2层A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678470292A。代表人陈忠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志忠、刘峻,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清福,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甘瑞君,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清福、甘瑞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