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爱枝、肖国胜等与肖伯科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枝,肖国胜,肖金山,肖青敏,肖伯科,肖桂兴,马桂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3695号原告杨爱枝,女,64岁,1952年9月21日,地址:唐河县。原告肖国胜,男,51岁,1964年12月27日,地址:唐河县。原告肖金山,男,62岁,1954年2月26日,地址:唐河县。原告肖青敏,男,57岁,1959年10月2日,地址:唐河县。被告肖伯科,男,地址:唐河县。被告肖桂兴,男,地址:唐河县。被告马桂敏,女,地址:唐河县。本院在审理杨爱枝、肖国胜、肖金山、肖青敏肖伯科、肖桂兴、马桂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枝、肖国胜、肖金山、肖青敏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枝、肖国胜、肖金山、肖青敏撤回起诉。诉讼费162.5元由原告杨爱枝、肖国胜、肖金山、肖青敏。审 判 长 杨基石审 判 员 魏进江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其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