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成忠与黄国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成忠,黄国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成忠,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巧,四川蜀嘉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娥,女,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肖顺城,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成忠因与被上诉人黄国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大轩、董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成忠及委托代理人王巧,被上诉人黄国娥及委托代理人肖顺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成忠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刘大轩审判员 董 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奕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