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利民、马会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利民,马会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利民,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马会松,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郑利民与被执行人马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利民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会松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郑利民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马会松名下所有的遂昌圆晨家庭农场100%的股权冻结,但此股权难以变现,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郑利民申请(2017)浙1123执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子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