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肖泽珍、范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泽珍,范爱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泽珍,女,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旗,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爱云,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上诉人肖泽珍因与被上诉人范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泽珍于2016年5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泽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泽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上诉人肖泽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郭景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