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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冯晓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晓龙,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现住涿州市。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晓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康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晓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9日14时44分许,被告人冯晓龙在涿州市107国道与三义路交叉口处因路上行车问题与姚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冯晓龙用拳头将姚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姚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冯晓龙赔偿姚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柒万元整,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姚某对被告人冯晓龙出具谅解书。认为被告人冯晓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晓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14时44分许,被告人冯晓龙在涿州市107国道与三义路交叉口处因路上行车问题与姚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冯晓龙用拳头将姚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姚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冯晓龙赔偿姚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柒万元整,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姚某对被告人冯晓龙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冯晓龙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19日下午其开着一辆蓝灰色五菱牌宏光面包车(车牌号冀F×××××)带着李某回朗杰公司。其当时沿107国道向南行驶至冠云路红绿灯处打算变道,一辆红色货车别了其几次,其很生气,开车行驶到107国道与三义路交叉口(朗杰汽贸西侧)的红绿灯处,将车开到左转弯车道上与那辆货车平行的位置,摇下车玻璃与对方货车司机对骂了几句,那货车司机就下车走到其车副驾驶与李某争吵起来,其下车就把对方司机按倒在地上,与他互相撕扯,对方司机用拳头打了其左脸部一拳,李某就抱住对方司机,其用拳头打对方司机头部两拳、脸部一拳。接着其和李某把对方司机推到面包车旁边,李某就到一边打电话,其随后又将对方司机按倒在地上,他起身挣扎,两人就撞到107国道中间的护栏上互相撕扯,后来李某上了面包车,发动车后招呼其上车走,其摆脱了对方司机就上车离开了。走时其看到对方司机满脸是血,不知他伤到什么部位,其右手食指在与对方司机打架过程中被弄伤了。对姚某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无异议。2、被告人冯晓龙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被其打伤的货车司机为姚某。3、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其驾驶东风牌货车(车牌号为冀F×××××)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107国道与三义路口交叉口处的红绿灯处时,在其左侧左转弯道上有一辆五菱牌宏光面包车(车牌号是冀F×××××)与其并排行驶,面包车司机摇下车玻璃骂其,问其怎么开车的,然后让其下车,其下车到面包车副驾驶问车内男子怎么了,副驾驶位男子说其车别了他们的车,正说话面包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就用拳头打了其左眼一拳,其当时晕了,用手抓住他胸前衣服,副驾驶那名男子过来劝架,其从兜里拿出手机打算报警,面包车司机将其手机抢走,其去抢自己的手机,副驾驶位男子就抱着其,那名司机用拳头打其脸部,其就倒在地上,鼻子流血了,其抓住面包车司机衣服不让他跑,并从他裤兜里把其手机抢了回来,抢手机的过程中那名司机还一直打其,那名司机看其把手机抢回来后就让副驾驶位那男子开车带他离开现场,其就打电话报警了。对经鉴定其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无异议。4、姚某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打伤其的面包车司机为冯晓龙。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9日下午14时许,冯晓龙开着一辆五菱牌宏光面包车带其沿107国道行驶回朗杰公司,在107国道上一辆红色货车别了其乘坐的车几次,当时其和冯晓龙都很生气,冯晓龙开车行驶到107国道与三义路交叉口处红绿灯处时,把车开到左转弯道上与那辆货车并行等红灯,冯晓龙摇下车窗骂对方司机,对方司机也骂了一句就下车走到其车副驾驶位,其和冯晓龙也下车与对方争吵,其低头给公司打电话想找人过来劝架,电话没打通,等其再抬头就看到对方司机倒在地上,满脸是血,冯晓龙也倒在地上,其过去把冯晓龙拉起来,对方司机打了冯晓龙脸部一拳,其发现冯晓龙手指流血了,对方司机一直拽着冯晓龙衣服,后来过来一名环卫工人劝架,其就开车带着冯晓龙离开了。6、冯晓龙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7、涿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二张,涿州市107国道与三义路交叉口处监控被依法调取,证实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过程。8、涿州市医院住院病案,出院记录、病历记录,证实姚某于2016年9月19日16时30分以被别人殴打损伤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双眼钝挫伤;2、双眼继发性青光眼;3、右玻璃体浑浊;4、鼻根部皮肤裂伤;5、双侧鼻骨多发骨折;6、双侧上颌骨额突多发骨折;7、右侧第五肋骨骨折;8、软组织损伤(右前臂、右膝关节部);9、鼻中隔弯曲。9、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涿)鉴(法医)字【2016】00800号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姚某双侧鼻骨多发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之规定,姚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鉴定结论于2016年11月15日告知姚某、冯晓龙。10、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6年11月21日冯晓龙亲属赔偿姚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柒万元整,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姚某对被告人冯晓龙出具谅解书。11、涿州市公安局豆庄派出所、涿州市豆庄乡东何各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通过全国违法犯罪信息系统查询,冯晓龙无违法犯罪记录。12、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冯晓龙被传唤到案。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晓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柴秋瑾代理审判员  裴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